桂林市房地产中介(评估)行业执业自律准则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县辖区范围内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人员的执业水准,坚持房地产评估的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创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桂林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房地产评估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业规范,是行业组织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本市县辖区范围内从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含在桂林辖区从业的本地设立机构、分支机构及外省评估机构)、执业人员和从业人员。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在本市县辖区范围执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为了行业的共同发展,自愿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入会手续,成为会员。
第五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自律准则,恪守诚信服务原则,健全机构内部治理结构,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协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共同维护行业的利益。执业人员必须取得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房地产估价规范。
第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中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法》和的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从事评估业务。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七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承接业务、评估操作和评估报告形成过程中,应当按评估技术规范操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保持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八条 执业人员在资料收集、调查、判断和意见表达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对待评估业务中有关各方,不得牺牲一方利益而使另一方受益,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允许因成见或偏见影响评估结果的客观性。
第九条 必须对估价对象进行现场勘查,做好实地勘察记录,拍摄反映估价对象的区位状况和实体状况的形象资料,尽可能地搜集补充估价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房地产评估执业人员应具有的执业能力:
(一) 熟悉和掌握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和法规及行业协会的行规、行约。
(二) 熟悉掌握评估技术规范、规程和掌握与房地产评估有关的市场信息,能把掌握的评估理论知识和评估实践相结合,独立完成承接的房地产评估业务,履行房地产评估协议书中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十一条 关于司法委托评估项目操作:
(一)法院应提供完整的评估所需材料。若需要去有关部门查询的,可由法院指定当事人一方去查询,材料齐备后再移交给评估机构。
(二)评估费在提交评估报告给法院时收取。如遇到较大的评估标的物(评估值大于1000万元以上), 可暂收50%评估费,剩余50%结案时收取。
第十二条 完成评估业务后由机构统一收费,委托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33号文件有关规定标准支付评估费。各评估机构在执行有关估价业务收费时,不应低于以下标准:
1、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评估收费,不应低于标准收费的50%收取;若评估收费低于800元,按800元收取。
2、从出具报告之日起,同一项目在两年内再次委托估价的,不应低于标准收费的45%收取。若评估收费低于800元,按800元收取。
3、司法类评估按标准收费的100%收取。
4、征收类评估房屋主体结构评估按不应低于标准收费的80%收取,若每户收费低于1200元,按1200元收取。室内装修评估按每户评估值的5‰计,存量房的装修评估每套不低于1500元收取,自建房的装修评估每栋不低于2500元收取。
5、租赁类评估按照房价租金比(销售价/月租金)将租金换算成房价,然后按照以上收费标准计算评估费,房价租金比统一采用200倍,若评估收费低于1500元/宗,按1500元/宗收取。
6、金融机构直接委托(付评估费)的收费标准最低按50%执行。
第四章 回避与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 执业人员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所在的评估机构申请回避:
(一) 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二) 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三) 其他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
第十四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 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或转包评估业务,收取费用;
(二) 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干预委托单位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
(三) 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四) 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为他人的评估结果签字盖章;
(五) 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
(六) 承接超过其资质规定范围的评估项目;
(七) 擅自提高或压低收费标准;
(八) 对管理部门要求填报的情况,不如实填报,弄虚作假;
(九) 接受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或隐瞒重要事实出具不真实的评估报告;
(十) 以任何方式从委托单位接受或向委托单位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十一)为保证我市评估机构的商业利益,评估机构半年内不得聘用凡因违反行业准则、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公司开除的人员。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评估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评估机构及责任估价师应有责任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和解释。当事人仍不满意,在由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时,原评估机构应积极配合,并尊重鉴定结果。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履约保证制度。履约保证金制度,是促使签约者履约、对违约者进行惩戒的经济手段,履约保证金壹万元实行预交。履约保证金在自律准则生效后5日内交清,并于每年的年终补足不齐金额。不按时在规定时间补足履约保证金的,将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向社会公布其不良执业行为并暂停开具当年无违纪证明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七条 建立履约通报制度。协会定期通报评估机构履约情况及检查情况。
第十八条 对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机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进行违约责任金处罚、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向社会公布其不良执业行为并暂停开具当年无违纪证明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违反第十二条处以第十二条标准收费金额2倍以上、1万元以下违约责任金;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视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下违约责任金。第三次则由协会正式发函给市住建委和区建委厅报告该机构的不良行为,作为主管部门颁发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证书》审核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对违反自律准则低于各类收费底限的被举报者,应在收到协会通知3日内主动提交该项目合同、评估报告、评估收费发票到协会备查。如不按时提交资料或拒不提交资料的,则按相应举报事项遵照第十八条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经我会房地产评估机构全体大会通过后颁布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桂林市住建委房产管理局备案,本准则由桂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及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桂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
户名:桂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
开户银行:建行桂林三多路支行
账号:45001635514050504206
注:
1、凭银行转账单到三多路15号原房产交易所602办公室开票;
1、凭银行转账单到三多路15号原房产交易所602办公室开票;
2、开票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9: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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