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协会之窗 动态信息 诚信信息 政策法规 会员风采 会员登录 桂房网
主页 > 政策法规 >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18-12-18 09:05 来源:协会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0日
· 最新 ·
  • 向优秀的房地产中介企业学习 ——协会组织会员单位赴深圳市研学交流活动
  • 关于组织开展“方便看房”活动的通知
  • 2024年桂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第二届行业协会工会会员职工气排球联赛圆满落幕
  • 关于协会评估专家库成员名单更新公布
  • 关于拟扩增桂林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库专家成员的公示
  • 2023年协会工作总结
  • · 政策法规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 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
  • 谨防租房中“高进低出”“长收短付” 陷阱的风险提示
  • 关于住房租赁的风险提示
  •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
  • 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