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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18-12-18 09:25 来源:协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建房函[2016]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决定在2016年6月至10月开展全国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中介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中介服务水平,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重点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二) 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三)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四)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五)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六)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七)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八)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九)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十)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所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扎实开展互联网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行为,或虽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但违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行为。
三、工作措施
(一)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立即开展彻底巡查,对本地区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逐一建立台账。要将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开,发布交易风险提示,提醒群众审慎选择中介机构。
(二)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加大查处力度,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网上签约权限,并依法作出罚款等行政罚决定。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将其清出市场。
(四)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积极推行中介人员实名服务制度,全面推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建立健全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加强中介行业信用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市、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指导、监督和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要挂牌督办。市、县房地产主部门要制定整治方案,落实责任,明确具体整治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部门联合查处机制。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整治要求和工作方案,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工商、价格、金融、税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查处机制。
(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中介机构备案情况、从业人员情况、信用信息以及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房地产主管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对整治工作中查处的违法违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向社会通报,及时曝光典型案例。
各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研究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并于2016年11月底前将整治工作报告和典型案例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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