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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

2019-03-20 16:03 来源:协会
桂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
桂房中协[2019]5号
桂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责任义务,提高房地产中介行业公信力,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房[2016]168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及《桂林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指导桂林市房地产中介行为的自律准则,是桂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对违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桂林市依法设立,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及在桂林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以下简称“人员”)。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代理、居间、评估、担保、租赁等服务并收取佣金或费用的行为。
第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度及行业自律规章。协会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团组织章程,实行房地产中介自律管理。
第六条  桂林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经纪专委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监督、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人员执行本规范的自律管理机构。
本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受理房地产中介机构、人员的良好行为申报工作及受理、调查房地产中介机构、人员的违规行为,对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应及时给予公示。
第七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自身从业行为,指导、监督房地产中介人员认真遵守本规范。
房地产中介机构对其分支机构、员工的业务活动承担全部责任,机构可另行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八条  依照本规范及相关规定,本会有权对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的从业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进行公示。

第二章 从业行为具体规定

在我市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在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基础上,还应遵守以下行业自律规则:
第九条  【信息公示】
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行业自律规定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与房地产中介业务相关的事项。
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过程中,应当持有效的《桂林市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服务牌》,并主动向服务对象明示;人员应在名片上注明星级服务牌号。
为充分发挥机构和行业自律共同监督作用,及时处理行业违规行为的投诉或举报,机构须在其经营场所显著公示投诉电话及协会投诉渠道。
第十条  【信息变更】
机构或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本会系统办理变更手续。
机构应按照行业自律规定加强对下辖人员的管理,及时在本会系统更新人员离职、入职状态。
第十一条  【房源信息发布】
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委托的房源信息。
机构或人员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并附有相应的信息编码。通过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且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
第十二条  房源广告营销
机构及人员在从业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城市交通、广告、经营管理等相关规定,不得采取“打街霸”、派发传单等形式发布房源信息广告。
第十三条  【电话营销】
中介人员在电话营销过程中,应告知客户自身姓名、所属中介机构、星级服务牌号等信息。中介人员在电话营销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文明用语。
客户明确拒绝再次接受电话营销的,中介机构应将其列入禁拨名单,不得再向客户进行电话营销。
中介人员的电话营销应在9:00-12:00、14:00-21:00期间进行(客户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四条  【签订《看楼确认书》、《二手房交易重要事项告知书》】
机构及人员在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前,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看楼确认书》、《二手房交易重要事项告知书》,诚实、客观地书面告知服务对象有关中介活动及服务行为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后果。

第三章 从业禁止性规定

第十五条  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从业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等严重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行为;
(二)发布虚假、不实信息,损害、诋毁同行业声誉;宣传有悖行业公平竞争的广告;
(三)采取暴力、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或对消费者报复滋事;
(四)《桂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清单》(以下简称《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清单》)规定的不良行为;(见附件)
(五)《桂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黑名单暨企业风险警示人员名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行业黑名单实施办法》)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 自律管理及异议申诉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经纪专委会在作出自律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协会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因与自律决定相关的机构或人员联系方式失效的,自律决定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满的,即视为已送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自律惩戒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经纪专委会提出。经核实发现自律决定确有错误或者难以查证的,由经纪专委会撤回该自律决定并取消相关公示信息。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自异议到期或经纪专委会作出驳回申诉决定之日起自律决定生效。

第五章  自律惩戒

第十八条  机构或人员在从业活动中违反本规范第九、十、十一、十四条规定的,由本会经纪专委会责令限期改正,未按要求整改的将依据《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清单》行为规定记入其行业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  人员在从业活动中违反本规范第十二条规定被实名举报、投诉的,经本会秘书处查实认定的,首次违反者依据《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清单》行为规定记列不良行为,并给予禁业三个月处分;对其所属机构、分支机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再次触犯的,直接吊销该人员星级服务牌,并依《桂林市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管理办法》规定,对被吊销人员两年内禁止从业。从业人员被禁业及吊销期间,任何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聘用。一经发现违规聘用被禁业或被吊销星级服务牌人员的,该机构处以列入“行业黑名单”的惩戒,自其被列入“行业黑名单”之日起2年内,不予申请星级。
第二十条  机构或人员在从业活动中违反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被实名举报、投诉的,经秘书处核查属实的,由本会经纪专委会责令限期改正。
机构或人员因违反本规范而屡次被举报、投诉,经经纪专委会审议认定严重破坏行业形象的,可酌情从重惩戒,最高可将违规机构、人员直接列入“行业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范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以下惩戒:
(一)对参与打架斗殴的人员,一经查实,直接列入”行业黑名单”,有星级的吊销星级,给予终身禁业处分。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均不得聘用任一禁业人员,违者参照《行业黑名单实施办法》规定,直接列入“行业黑名单”,自其被列入“行业黑名单”之日起2年内,不予申请星级。
(二)参与打架斗殴人员上级分管负责人(如分行经理、区域总监等)承担管理责任,交由所在机构内部处理。所在机构须将处理结果报告经纪专委会。
(三)参与打架斗殴人员所属分支机构根据《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清单》,直接列入“行业黑名单”,在协会公示平台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范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以下惩戒:
(一)发布虚假、不实信息,损害、诋毁同行业声誉;宣传有悖行业公平竞争的广告,首次触犯者,一经核实将给予禁业一个月处分;再次触犯的,给予禁业三个月处分;第三次触犯的,直接吊销该人员星级服务牌,并依《桂林市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管理办法》规定,对被吊销人员两年内禁止从业。从业人员被禁业及吊销期间,任何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聘用。一经发现违规聘用被禁业或被吊销星级服务牌人员的,该机构处以列入“行业黑名单”的惩戒,自其被列入“行业黑名单”之日起2年内,不予申请星级。
(二)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下辖人员发布虚假、不实信息,损害、诋毁同行业声誉;宣传有悖行业公平竞争广告的,机构应配合协会责令违规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整改,停止违规行为,撤销所发布信息。机构已配合协会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或机构责令后该人员虽未整改但机构已马上辞退该违规人员的,则不对该机构进行处分;否则应依《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清单》“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机构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不良信用行为,不予阻止和纠正的”,记入机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范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以下惩戒:
直接列入“行业黑名单”,有星级的吊销星级,同时经经纪专委会审议后给予禁业2年处分;性质特别恶劣的,由经纪专委会给予终身禁业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范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依照《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清单》规定记入其行业不良行为,并影响其星级。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范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的,将其列入“行业黑名单”并吊销其星级。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加强内部监管,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实施《行业黑名单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业黑名单”行为的人员,可通过本单位密钥将违规人员信息及时发布至协会公示平台的“行业黑名单”内。机构对其发布的人员黑名单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人员,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聘用。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或房地产中介人员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及自律惩戒结果,在桂林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不良行为信息公示期为2年,2年期满后不再对外公示,转入历史资料在后台保存。“行业黑名单”除外,依“行业黑名单”行为对应的禁业时间而对外公示。 
第二十八条  为配合建立有效的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强化行业规范性,减少机构内部管理、经营风险,在本会诚信管理系统建立机构对下辖不良人员的行业通报平台——“企业风险警示人员名单”,为行业内机构在聘用人员时提供参考,禁止泄露和散布。
机构对其发布的“企业风险警示人员名单”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本规范的修订,由经纪专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出书面建议,或由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建议。
本规范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修正案经经纪专委会审定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本会负责解释。
 
 
 
桂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
                                   2019年3月18日
桂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
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清单
 
机构行为清单(共82项)
 
一、良好行为(共29项)
  A(共7项)
1. 上5个持牌周期诚信级别皆为“诚信”的;A
  2.上5个持牌周期均参加行业组织,并履行会员义务的;A
  3.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五星机构的;A
  4.当前持牌周期内机构所辖分支机构有被评定为五星分支机构的;A
  5.上一持牌周期无诚信扣分记录的;A
  6.当前持牌周期内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通报表扬的;A
7.当前持牌周期内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累计捐款提供物资达到10万元以上的。A
  B(共5项)
1. 上4个持牌周期诚信分值达到诚信级别的;B
  2.上4个持牌周期参加行业组织,并履行会员义务的;B
  3.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四星机构的;B
  4.当前持牌周期内,机构所辖分支机构有被评定为四星分支机构的;B
5.当前持牌周期内,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累计捐款提供物资达到7万元以上的。B
  C(共7项)
  1.上3个持牌周期诚信分值达到诚信级别的;C
  2.上3个持牌周期参加行业组织,并履行会员义务的;C
  3.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三星机构的;C
  4.当前持牌周期内,机构所辖分支机构有被评定为三星分支机构的;C
  5.当前持牌周期内,义务参与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课题研究或政策、标准制定工作的。C
  6.当前持牌周期内,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累计捐款提供物资达到5万元以上的;C
7.当前持牌周期内机构所辖人员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C
  D(共10项)
  1.上2个持牌周期诚信分值达到诚信级别的;D
  2.上2个持牌周期参加行业组织,并履行会员义务的;D
  3.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二星机构的;D
  4.当前持牌周期内,机构所辖分支机构有被评定为二星分支机构的;D
  5.积极参加行业组织,当前持牌周期内,为行业自律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被采纳的;D
  6.当前持牌周期内,支持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调研、数据采集、信息汇总等工作的;D
  7.上一持牌周期内机构无不良行为记录的;D
  8.当前持牌周期内,未违反《桂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规定,发布真实有效的房源信息;D
  9.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管理工作的;D
  10.当前持牌周期内,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累计捐款提供物资达到3万元以上的。D
  二、不良行为(共53项)
  A(共7项)
  1.不按要求参加年报、报送信用档案材料的;A
2.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办理从业信息变更手续的;A
  3.不如实对本机构人员进行离、入职操作的;A
  4.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按规定应当公示的事项的;A
  5.随意承诺或承诺后故意不兑现,损害委托人利益的;A
  6.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中介服务转委托的;
  7.其他经纪专委会审定为A类不良行为的。A
  B(共20项)
  1.不如实报送年报、信用档案材料的;B
  2.无视行业组织发出的调查取证函件或自律规范建议的;B
  3.未对所委托房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查验的;B
  4.未要求委托人提供具有买卖房屋资格证明材料的;B
  5.发布、使用与房源不一致的房源信息编码的;B
  6.以不当手段获取房地产中介服务信息的;B
  7.违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相关信息的;B
  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机构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不良信用行为,不予阻止和纠正的;B
  9.违反有关规定,未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实施明码标价经营的;B
  10.提供关联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或违反委托人意愿,强制其接受关联服务的;B
  11.不签订主管部门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B
  12.在中介服务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或模糊条款,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侵害委托人权益的;B
  13.唆使本机构人员从事不良信用行为的;B
  14.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的过程中,参与或协助从事违规活动的;B
  1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地产中介人员已受聘于另一房地产中介机构,仍然聘用或指派其在本机构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的;B
  16.不按规定参加行业培训活动的;B
  17.违规参加商业性评比的;B
  18.以法律、法规、规章限制交易的房地产为对象从事中介服务的;B
19.聘用或指派 “行业黑名单”内人员在本机构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的;B
  20.其他经纪专委会审定为B类不良行为的。B
  C(共26项)
  1.为未取得《桂林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经纪业务提供便利的;C
  2.机构或分支机构未申请星级而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C
  3.聘用未纳入行业自律的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C
  4.违反规定代收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的;C
  5.未按要求执行行业组织做出的自律惩戒决定的;C
  6.协助或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非法中介业务活动的;C
  7.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过程中赚取差价的;C
  8.无故挪用、占用或者无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的;C
  9.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C
  10.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C
  11.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恶意降低佣金标准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地产中介业务的;C
12.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C
13.变相地通过回扣、返佣等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C
  14.非法获取或使用其他房地产机构商业机密的;C
  15.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为对象从事中介服务的;C
  16.因机构责任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信访事件的;C
  17.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因执行职务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C
  18.不参与行业自律的;C
  19.不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管理工作的;C
  20.未年报的;C
  21.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或司法处罚的;C
  22.为承揽业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虚假承诺欺骗客户的;C
23.未按《桂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黑名单暨企业风险警示人员名单实施办法》规定上传不良从业人员名单;C
24.通过本机构购买、出售、承租、出租房地产,但未在签订合同前书面告知交易当事人并取得交易当事人同意的;C
25.采取“打街霸”、派发传单等形式发布房源信息广告;C
  26.其他经纪专委会审定为C类不良行为的。C
  
分支机构行为清单(共59项)
  一、良好行为(共14项)
  A(共3项)
1.上5个持牌周期无不良行为记录的;A
  2.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五星级分支机构的;A
  3.在当前持牌周期内,所辖人员有被评为五星的;A
  B(共4项)
1.上4个持牌周期无不良行为记录的;B
  2.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四星级分支机构的;B
  3.在分支机构当前持牌周期内,所辖人员有被评为四星的。B
  4.分支机构上一持牌周期内未被消费者实名投诉的。B
  C(共3项)
1.上3个持牌周期无不良行为记录的;C
  2.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三星级分支机构的;C
  3.在分支机构当前持牌周期内,所辖人员有被评为三星的。C
  D(共4项)
1.上2个持牌周期无不良行为记录的;D
  2.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二星级分支机构的;D
  3.在分支机构当前持牌周期内,所辖人员有被评为二星的;D
4.在分支机构当前持牌周期内,所辖人员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管理工作获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表彰的。D
  二、不良行为(共45项)
  A(共7项)
  1.不按时报送年报、信用档案、星级申报材料的;A
  2.未及时更换星级标识、星级标识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A
  3.不如实对下辖人员进行离、入职操作的;A
  4.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按规定应当公示的事项的;A
  5.随意承诺或承诺后故意不兑现,损害委托人利益的;A
  6.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中介业务转委托的;A
7.其他经纪专委会审定为A类不良行为的。A
  B(共17项)
  1.不如实报送年报、信用档案、星级申报材料的;B
  2.无视行业组织发出的调查取证函件或自律规范建议的;B
  3.未对所委托销售房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查验的;B
  4.未要求委托人提供具有买卖房屋资格证明材料的;B
  5.发布、使用与房源不一致的房源信息编码的;B
  6.以不当手段获取房地产中介服务信息的;B
  7.违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相关信息的;B
  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分支机构房地产中介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不良信用行为,不予阻止和纠正的;B
  9.违反有关规定,未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实施明码标价经营的;B
  10.提供关联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或违反委托人意愿,强制其接受关联服务的;B
  11.不签订主管部门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B
  12.在中介服务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或模糊条款,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侵害委托人权益的;B
  13.唆使本分支机构人员从事不良信用行为的;B
  14.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的过程中,参与或协助从事违规活动的;B
  1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地产中介人员已受聘于另一房地产中介机构,仍然聘用或指派其在本分支机构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的;B
16. 聘用或指派行业“黑名单”内人员在本分支机构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的;B
17.其他经纪专委会审定为B类不良行为的。B
  C(共21项)
  1.为未取得星级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分支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提供便利的;C
  2.未申请星级而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C
  3.聘用未纳入行业自律的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C
  4.违反规定代收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的;C
  5.未按要求执行行业组织做出的自律惩戒决定的;C
  6.协助或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非法中介服务活动的;C
  7.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过程中赚取差价的;C
  8.无故挪用、占用或者无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的;C
  9.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C
  10.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C
  11.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恶意降低佣金标准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地产中介业务的;C
12.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C
13.变相地通过回扣、返佣等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C
  14.非法获取或使用其他房地产中介机构商业机密的;C
  15.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为对象从事中介服务的;C
  16.未年报的;C
  17.不参与行业自律的;C
  18.不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管理工作的;C
19.为承揽业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虚假承诺欺骗客户的;C
20.采取“打街霸”、派发传单等形式发布房源信息广告;C
21.其他经纪专委会审定为C类不良行为的。C
  
中介人员行为清单(共64项)
  一、良好行为(共28项)
  A(共9项)
1.上5个持牌周期无不良行为记录的;A
  2.上5个持牌周期均参加行业组织,并履行会员义务的;A
  3.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五星的;A
  4.当前持牌周期内,无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行为的;A
  5.当前持牌周期内,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通报表扬的;A
  6.当前持牌周期内,在国家级房地产专业刊物发表房地产中介业务相关文章的;A
  7.当前持牌周期内,义务参与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课题研究或政策、标准制定工作的;A
  8.当前持牌周期内,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物资、捐款累计达到3万元的;A
  9.当前持牌周期内,参与社会义务工作累计50个小时以上的。A
  B(共5项)
1.上4个持牌周期无不良行为记录的;B
  2.上4个持牌周期参加行业组织,并履行会员义务的;B
  3.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四星的。B
  4.当前持牌周期内,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物资、捐款累计达到1万元的;B
  5.当前持牌周期内,参与社会义务工作累计40个小时以上的。B
  C(共6项)
1.上3个持牌周期无不良行为记录的;C
  2.上3个持牌周期参加行业组织,并履行会员义务的;C
  3.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三星的。C
  4.当前持牌周期内,完成星级提升课程所获学分超过规定的;C
  5.当前持牌周期内,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物资、捐款累计达到5000元的;C
  6.当前持牌周期内,参与社会义务工作累计30个小时以上的。C
  D(共8项)
1.上2个持牌周期无不良行为记录的;D
2.上2个持牌周期参加行业组织,并履行会员义务的;D
  3.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二星的。D
  4.当前持牌周期内,按要求完成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素质培训的;D
  5.当前持牌周期内,积极履行会员义务,为行业自律规范做出突出贡献的;D
  6.热心行业的发展,当前持牌周期内,为行业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被采纳的,或为行业活动提供有力支持的;D
  7.当前持牌周期内,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物资、捐款累计达到2000元的;D
  8.当前持牌周期内,参与社会义务工作累计20个小时以上的。D
  二、不良行为(共36项)
  A(共6项)
  1.不按时报送信用档案材料的;A
  2.不如实申报入职、离职状况的;A
  3.不按要求参加行业培训活动的;A
  4.开展业务时,不按规定向服务对象出示本人星级标识的;A
  5.开展业务时,不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A
  6.其他经纪专委会审定为A类不良行为的。A
  B(共13项)
  1.参与或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炒房、囤积房源和哄抬房价等行为的;B
  2.不如实报送信用档案材料的;B
  3.无视行业组织发出的调查取证函件或自律规范建议的;B
  4.接受所在机构指派或他人请托,在非自己执行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上签字的;B
  5.违反当事人意愿强制当事人接受指定担保、估价、保险、金融等机构的服务的;B
  6.在中介服务活动中,未对所委托房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查验的;B
  7.未要求委托人提供具有购房资格证明材料的;B
  8.未经委托人同意且非为委托人利益,擅自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业务活动,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B
  9.不签订主管部门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B
  10.在中介服务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或模糊条款,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侵害委托人权益的;B
  11.未在其提供中介服务的有关交易合同中签名的;B
  12.以法律、法规、规章限制交易的房地产为对象从事中介服务的;B
  13.其他经纪专委会审定为B类不良行为的。B
  C(共17项)
  1.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C
  2.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机构中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C
  3.非法占有或违规利用所在机构商业信息的;C
  4.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为对象从事中介服务的;C
  5.违反规定,擅自代收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的;C
  6.协助或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非法中介业务活动的;C
  7.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C
  8.为承揽业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虚假承诺欺骗客户的;C
  9.在执行房地产中介业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所从业机构造成较大损失的;C
  10.发布虚假房产信息或发布、使用与房源不一致的房源信息编码的;C
  11.不配合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管理工作的;C
12.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业其他机构、人员声誉、利益的;C
13.变相地通过回扣、返佣等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C
  14.连续两个持牌周期被列为预警对象的;C
15.不按要求申报星级的;C
16.采取“打街霸”、派发传单等形式发布房源信息广告;C
  17.其他经纪专委会审定为C类不良行为的。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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